一、联合办证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证实行主体税种管理原则,增值税、消费税户由国税机关负责主办(受理并发证),营业税户由地税机关负责主办(受理并发证)。同时按联合办证主办范围,由主办机关办结后负责传递相关资料。 联合办证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即“一窗受理、一个代码、一份证件加盖两章、内部流转、限时办结。”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四)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份; 四、操作规程 (一)受理审核 国、地税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如下审核: 1、共管户纳税人持应提供的资料向国、地税税务登记岗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表》1份、地税《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管理信息采集表》2份仅就登记内容进行填写,并加盖印章。﹙地税纯管户只填写《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管理信息采集表》2份﹚ 2、国、地税税务登记岗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后的资料返还纳税人; 3、完成以上审核后,地税税务登记岗按照审核完毕的资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详细的地址、当场验证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核发证件 国、地税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录入后,当场核发加盖国、地税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转入税种登记工作流程。 五、联合实地核查 (一)国、地税税务登记岗在办理完税务登记业务后,要登记《税收业务转办登记薄》,相关税务所于每周三、五到国、地税税务登记岗领取所属辖区共管户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1份、地税《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管理信息采集表》2份,由国税税务所长主动联系地税所长派国、地税税收管理员进行联合实地调查审核,国、地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主要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管理信息采集表》所列项目及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1、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了解纳税人的机器设备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2、实地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及租赁期限等信息; 3、实地核查纳税人的会计人员资格、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4、实地了解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情况; 5、其他项目。 (二)调查后,将调查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管理信息采集表》上国、地税分别盖税务所公章并签注具体经办人、注明调查日期,《税务登记暨税收基础管理信息采集表》一份返纳税人,一份由地税税收管理员连同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其他全部资料拿回地税所进行后台补录登记信息和税种评定信息。 六、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主动到国、地税税务登记岗办理设立登记的,窗口登记人员发现逾期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主体税种管理原则,实施一次性共同处罚。 (二)经税收管理员催缴办证的,纳税人逾期未按规定办证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罚的,国、地税税收管理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纳税人,一份传递到国、地税税务登记岗,窗口登记人员以此为依据,对纳税人实施处罚。 七、资料归档 地税税收管理员每季末将办理税务登记的采集表和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完整移交到资料室双方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