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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规定(乌海市地税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发稿时间:2009-07-16 信息来源:法制科 查看次数:

根据《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8164号)精神,按照《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4]232)的统一要求,现将我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如下:

 一、行政许可项目

  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5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

  1、公路货运业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

  3、福利企业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4、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5、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6、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7、跨县、市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8、延期纳税申报的审批;

9、协定国居民申请税收待遇确认。

乌海市地税局行政许可项目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定

时间

承诺时间

备注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税收征管法》

20

20

由县级初审报省市审批

 

2

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20

20

 

 

3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20

20

由县级初审报省市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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