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地税函发〔2010〕 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开发区局、园区分局: 现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确保《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各征管局要积极行动起来,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落实的准备工作,加大对辖区内纳税人占用土地面积的清查,做好税源管理和税源清查。在清查的过程中要积极与规划、国土、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加强联系,掌握不同等级土地划分范围和用地情况的相关信息,并将掌握的用地信息及时录入财产行为税管理系统。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在上半年一次性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7月1日以后按照新调整的土地税税额补征下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22日印发 打字:张明忠 校对:税政管理科王君 乌海政办发〔2010〕14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48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10〕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收标准: 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15元/ m2; 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12元/ m2; 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9元/ m2; 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6元/ m2; 五级土地,年税额标准3元/ m2。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市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为海勃湾城区,滨河新区一期、二期,东到甘德尔山、东山,南到黄河公路大桥,西到黄河边,北到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滨河西区规划范围。 二级土地:海勃湾区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至养殖小区辖区范围;乌达区为110国道以西、铁路以东、乌尔特沟以北、新达办事处苏三公路以南;海南区为拉僧仲办事处辖区范围。 三级土地:海勃湾区为卡布其办事处、千里山镇所在地;乌达区为除二级土地以外的各办事处、镇所在地;海南区为其他办事处、镇所在地。 四级土地:各区经济开发区。 五级土地:不在上述四级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五条 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各区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闲置半年以上、未按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并征收应缴税额、滞纳金和罚款。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闲置土地认定程序为,首先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属区的土地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土地部门根据管委会的申请、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纳税情况做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件送市税收协调办(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备案。各经济开发区具体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税 土地使用税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 |